又快到年底了,不少在外辛苦1年的勞動者即將返鄉(xiāng)過年,能否順利拿到工錢是他們最關心的事,往往此時也是欠薪的高發(fā)期。近日,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被告人周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,被告人周某因惡意拖欠12名工人11萬余元工資,被上杭法院一審判決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,判處拘役六個月,緩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。
2014年8月,浙江人周某看好古田鎮(zhèn)及周邊豐富的竹林資源,租用當?shù)匾黄髽I(yè)的廠房和設備開始生產(chǎn)竹制半成品,并雇傭賴某、黃某、熊某等十二名工人參與生產(chǎn),但作坊經(jīng)濟效益并不好。2014年12月周某未對員工工資發(fā)放作任何合理解釋安排,就偷偷離開古田鎮(zhèn),從8月至11月一直未領到工資的十二名工人輪番打電話給周某均未果,2015年1月周某的手機更是直接關機。上杭縣勞動保障監(jiān)察大隊接到工人維權投訴后,于2015年6月向周某發(fā)出勞動保障監(jiān)察限期改正指令書,但周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內(nèi)支付工人工資。
2015年8月24日經(jīng)網(wǎng)上追逃周某被建甌市公安局抓獲,26日被上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,到案后周某付清全部工人工資113980元,并得到工人的諒解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周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,數(shù)額較大,經(jīng)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,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。周某在提起公訴前已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,并在法庭上自愿認罪,可以從輕處罰。遂作出前述判決。
法官提醒
勞動者辛苦勞作,用人單位應信守承諾及時支付勞動報酬,惡意欠薪最終等待的是法律的嚴懲。同時,勞動者也應加強自身權益維護,保存好勞動合同和工資憑證,遇到老板惡意欠薪跑路的,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。 (福建龍巖中級法院 陳立烽 袁友鳳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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