報廢套牌車肇事傷人 名義車主負連帶責任
近日,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(qū)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報廢套牌車肇事傷人,名義車主負連帶責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。
2015年4月,原告馬某駕駛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在國道109線與被告張某甲駕駛的套牌“普?!迸菩⌒娃I車發(fā)生碰撞,碰撞后被告張某甲駕駛車輛逃逸。碰撞致使原告馬某受傷住院,其傷情經(jīng)司法鑒定構成七級傷殘。經(jīng)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(qū)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,原告與被告張某甲負此事故同等責任。經(jīng)公安機關調查,該“普桑”牌小型轎車車輛實際所有人為被告張某乙,在其轉讓該車輛時該車輛已報廢,受讓人被告高某將該車輛違法套牌后轉讓給被告黃某,黃某又將該車以工程款抵消方式轉讓給被告田某,被告張某甲系被告田某的雇員。故原告依法提起訴訟,要求五被告連帶賠償醫(yī)療費、誤工費、護理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營養(yǎng)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鑒定費、交通費、車輛損失費等費用。
平安法院審理后認為,套牌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,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,拼裝車、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,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,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其中,被告張某甲系被告田某的雇員,其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的行為,應由雇主被告田某承擔賠償。遂作出以下判決,原告馬某經(jīng)濟損失共計275238.92元,由被告田某賠償50%,計137619.46元,被告張某乙、高某、黃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,剩余137619.46元由原告自行承擔。
報廢車輛存在諸多安全隱患,本應按照相關規(guī)定,進報廢場。切不可心存貪念,為圖小利,心存僥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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